事前通谋与共同犯罪成立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4年第0卷第5期 22-30页,共9页
【作 者】:
姜涛
【摘 要】
刑法有关“事前通谋”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在刑法对盗窃罪等重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等轻罪同时规定的情况下,通谋者是否与实行者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应当立足于处罚妥当性的考虑,并在区分支配型、对等型、协作型与分离型事前通谋的基础上,分别以“实质的正犯说”和“犯罪共同意思说”予以确定参与事前通谋者是否构成盗窃罪等重罪的共同犯罪,以免对事前通谋共同犯罪的处罚陷入重刑主义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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