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界限与行为犯罪化的矛盾与消解——以“毒驾入刑”的正当性与立法策略为切入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4年第0卷第5期 15-21页,共7页
【作 者】:
包涵
【摘 要】
为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刑法的解释需要在排除价值判断的基础上,以法定且有效的解释方法对法规范所能涵摄的内容进行界定,因此刑法解释有应然的界限。犯罪化是将某一原本体现了刑事政策对该行为趋严的态度。犯罪化可以通过新设法规范或者对现有规范进行解释两种途径,后者需要衡量刑法规范可供解释的容量能否囊括犯罪化的行为,解释的界限也不应当超出法规范制定之时所能容纳的行为范围。当前争议颇多的“毒驾入刑”,也是将“毒驾”行为的犯罪化过程,在考虑立法的必要、执法的效率和司法的成本之外,也依赖于现有规范能否提供解释的余地。比对世界各国关于吸毒后驾驶行为的刑事法规范并以此作为考察的样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刑法条文,缺乏容纳“毒驾”行为的普适性考量,以至于在立法策略上对“毒驾入刑”造成了不应有的障碍和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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