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认定不应作为行政犯认定的前置程序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1年第6期 17-21页,共5页
【作 者】:
王崇青
【摘 要】
要求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出具行政认定意见,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现象,它关系到对行政犯的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理解。行政认定的实质是行政违法性认定,虽可由行政主体出具,但评价其能否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既可采信,也可按照开放的犯罪构成要求,依据刑法条款及其指示的行政法律法规,直接进行实质的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判断,而不简单地迷信于非议颇多的行政认定。在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中,行政认定可以缺位,行政违法性判断必不可缺。以行政认定作为刑事认定前置程序的弊端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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