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峡两岸间刑事裁判的承认——基于被判刑人个人权益的考量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11期 10-15页,共6页
【作 者】:
时延安
【摘 要】
海峡两岸相互承认刑事裁判,是继续拓展两岸刑事法律合作的应然选择。从积极维护被判刑人权益出发,两岸间相互承认刑事裁判,有利于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利于促进实质平等的实现,可以为被判刑人提供有利的刑罚执行。相互承认刑事裁判,并不会得出政权相互承认的结论。促进两岸彼此对刑事法律制度的了解和信任,是实现两岸刑事裁判相互承认的基础。我国刑法第10条有关外国刑事裁判消极承认的规定,不能用来解决两岸之间刑事裁判的承认问题。两岸之间应当协调立场,尽快通过妥当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相关热词搜索: 两岸刑事司法互助 刑事裁判的承认 一事不再理 罪犯移管
上一篇:实行过限之本体探究
下一篇:西方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