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及依据冲突适用问题研究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4年第2期 38-44页,共7页
【作 者】: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
基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法对渎职罪主体规定的过于谨慎,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应将渎职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反渎职侵权犯罪领域中,并没有对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渎职罪的依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据以定罪的行政法规范发生效力冲突后,执法者可能将制定者制定偏差的责任转嫁于规范执行者。司法实践中应对其予以明确,以维护规范执行者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