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易形式损害本单位利益行为性质辨析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4年第2期 45-51页,共7页
【作 者】:
黄国盛
【摘 要】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对外进行交易时,故意使自己任职单位遭受财产损失,从而使第三人获利或者自己间接获利,这种行为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中常见的利用职便直接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表现形式迥异,其中某些行为与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如非法为亲友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相符,有些则无法直接在刑法中找到可以适用的条文。对这些行为性质的认定,关键是解决贪污罪的非法占有、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为已有是否包括交易形式以及是否为第三人占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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