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新论——以刑法解释利益平衡为视角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9期 47-51页,共5页
【作 者】:
李翔
【摘 要】
当前并无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基础,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保留嫖宿幼女罪不会造成对犯罪人处罚偏轻的问题。与幼女发生性交,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嫖宿幼女,且不具备强奸罪加重情节时,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嫖宿幼女且具备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如对象为多人)时,以强奸罪加重情节定罪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嫖宿幼女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