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9期 52-56页,共5页
【作 者】:
刘雪梅
[1] ;
刘丁炳
[2]
【摘 要】
监管渎职犯罪主体是负有特定监督管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者,应根据监督管理义务标准和监督管理权限标准加以界定。具体认定时,还应按照“危险源支配”原则、“以直接行为人为起点向上追查”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以认定,区分四个层次的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即具体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分管领导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上级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