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中追缴的性质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4期 62-65页,共4页
【作 者】:
袁坦中
[1] ;
刘建
[2]
【摘 要】
刑事诉讼法中追缴应定性为财产保全性扣押。如此定性妥当解释了它与刑法意义上的追缴等内容和刑事诉讼法上扣押的关系,而且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宜将原法规定的扣押称为证据保全性扣押,将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追缴更名为财产保全性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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