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角色分担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4年第1期 93-101页,共9页
【作 者】:
黄忠顺
【摘 要】
财产刑属于公法之债,债权属性使得采取财产保金措施具备正当性基础,而公法属性则意味着财产刑执行程序并非民事执行的简单套用。我国现行法律将财产刑执行完全交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忽视了其他司法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应有的角色担当。在财产刑执行中,人民法院宜承担执行主体角色,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扮演执行债权人角色并主要承担财产查明职责,而公安机关在协助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履行相应职责的同时,在担当执行威慑主体方面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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