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证据规则的修改与完善——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证据”章修改建议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4年第3期 61-69页,共9页
【作 者】:
万毅
【摘 要】
由于立法理念、技术等方面的不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部分条文存瑕疵和不足。《规则》中有关证据条款的修改、完善应综合考虑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及“两个证据规定”的合理内核,积极关注、回应司法实践,并可适度借鉴最高法院解释和公安部规定。《规则》应通过列举明确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范围,并采用正、反双向规定的强势表述方式,进而明确规定“证据”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关于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规定应置于总则。关于证明力判断、证明标准具体适用、刑讯逼供认定均应作出易于操作的解释。在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问题上,应明确适用的证据种类,并就采用言词证据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应明确界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和瑕疵实物证据补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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