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规制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4年第0卷第6期 81-90页,共10页
【作 者】:
吴纪奎
【摘 要】
公开审判并不当然允许对庭审进行直播。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涉及利益的重大性、复杂性和相互冲突性,这决定了,一方面应将庭审直播的决定权赋予法院,另一方面应将庭审直播的申请权赋予媒体和普通公众,并赋予包括被告人、被害入、证人等在内的利益相关主体异议权。庭审直播影响利益的重大性和损害的不可修复性,决定了法院对庭审直播申请和异议的审查,应以听证审查为原则,并允许利益相关主体对法院的决定上诉。为了避免庭审直播对相关主体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除了完善庭审直播的相关规则外,还应进一步强化媒体和个人的责任和自律意识,尤其应进一步完善有威慑力的制裁体系,切实确保媒体和个人恪守平衡直播和不得进行偏见性评论的底线。
上一篇: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能之重塑——以审判阶段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为视角
下一篇:论证人答非所问的语用功能及其程序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