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损害后果认定问题研究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1期 54-59页,共6页
【作 者】:
李忠诚
【摘 要】
渎职罪的损害后果是渎职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将渎职罪有关生命的损害——致人死亡的提法改为"死亡一人"的后果即可。渎职罪造成的死亡应当是生理死亡。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失踪应当考虑研究制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对于不同罪过的渎职罪,"致人伤残"的标准应有所区别。对于"严重中毒",应取消"严重"的界定,根据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分级标准,对立案标准进行修改。对于"财产损失",应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个人损失与单位损失。
上一篇:论刑事程序合法性的证明
下一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刑事政策之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