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伴生性证据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2期 84-88页,共5页
【作 者】:
张礼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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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平
【摘 要】
刑事证明中,刑事证据根据其证明作用可分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证明取证程序的证据。前者主要证明案件事实是否成立,后者则主要证明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楚、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从证据形式上判断与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证明取证程序的证据,是伴随着其他相关证据而产生的,可称为“伴生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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