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法基本概念的一些思考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3期 57-68页,共12页
【作 者】:
陈瑞华
【摘 要】
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是证据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与英美法中的"可采性"和"相关性"相比,大陆法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与中国证据制度具有更大的兼容性,并在近期的证据立法中得到确立。证明力是一个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包括真实性和相关性两个基本侧面;证据能力是一个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包含取证主体、取证手段、表现形式和经受当庭质证的合法性内容。对证据能力的限制,固然是证据法所要规范的主要对象,但证据法在必要时也要对证明力做出一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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