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学因果关系的刑事证明责任分析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5期 22-26页,共5页
【作 者】:
左袖阳
【摘 要】
疫学因果关系的刑事证明责任应由检控方承担。疫学因果关系的实体法功能在于确定作为刑法因果关系基础的条件关系的存在与否,高度盖然性是限制其适用、避免扩大刑罚处罚范围的条件。疫学的高度盖然性是建立在统计观察分析基础上的客观联系,并非推定因果关系。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并未确立疫学因果关系证明责任转移的原则,日本《公害罪法》确立的是相当性证明责任的转移,而非针对条件关系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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