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类型与处罚规则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5期 33-40页,共8页
【作 者】:
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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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兰学
【摘 要】
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从逻辑上讲,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与择一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就特别关系而言,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当行为的其他要素均满足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只是数额未达特别法条的入罪标准时,即使这一数额满足了普通法条的入罪标准,仍然不能以普通法条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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