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下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5期 61-67页,共7页
【作 者】:
谢小剑
【摘 要】
我国刑诉法采取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其功能发挥的程序机制在于全力突破口供,由供到证,以口供作为印证证明的中心,切断犯罪嫌疑人获知其他证据的可能,对口供排除的强烈排斥。刑诉法再修改后,防止非法讯问的程序规范化,律师辩护权利的充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相互印证的办案模式面临严重冲击。诉讼证明应当转为由证到供的相互印证,以及时、详细地提审应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对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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