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若干疑难问题认定之解析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6期 48-53页,共6页
【作 者】:
张理恒
【摘 要】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并没有与请托人达成事后收受财物的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被动接受他人贿赂的,应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仅具有制约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贿罪过程中,其行为又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但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对于行贿受贿犯罪中的居间行为,原则上应根据行为立场的不同,分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或者是行贿罪的共犯。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