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和解理念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6期 66-74页,共9页
【作 者】:
张品泽
【摘 要】
就属性而言,"公诉和解"既非完整的诉权,也非纯粹的职权,而是由私有诉权、公有诉权以及诉讼职权结合的产物。"公诉和解"对诉讼程序的依附,表明其不具备独立解决刑事纠纷的功能。在规范层面上,"公诉和解"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当事人双方之间和解法律关系十分明显。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办案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法律关系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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