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招危险之紧急避险的判断路径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9期 30-37页,共8页
【作 者】:
张宝
[1] ;
侯华生
[2]
【摘 要】
自招危险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存在多种学说。问题的关键在于破解行为人主观罪过与紧急避险权权利属性之间纠缠的困境,利益衡量和社会相当性理论可提供有效路径。避险挑拨不具备避险意图,不应成立紧急避险,其他类型自招危险均应允许有成立紧急避险的余地。只有以利益衡量为基础,同时济以社会相当性补充,才能真正确立自招危险之紧急避险正当性基础。利益衡量应对法益位阶关系、法益损害程度等内容全面权衡;社会相当性尤其要考虑被转嫁危险第三人的人格尊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