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9期 89-94页,共6页
【作 者】:
徐利英
[1] ;
王峰
[2]
【摘 要】
证据开示制度作为“起诉书一本主义”的配套制度在在平衡控辨双方力量、提高诉讼效率和发现案件真实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完善,在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阅卷权实现,而日本和意大利也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有意设立了相关制度。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得以正式确立,并在高法和高检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了具体规定,较为全面、细致,不同干其它国家,具有独特的特点。
相关热词搜索: 证据开示 阅卷权 起诉书一本主义 刑事诉讼法修改
上一篇:检察工作效果管理机制的构建
下一篇:论侦查人员的程序证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