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3年第10期 16-22页,共7页
【作 者】:
屈学武
【摘 要】
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社区矫正并非多刑种的统称;也不是刑事处分与其他非刑事处分的统合体。从性质上看,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社区矫正就是表现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对社区矫正,“矫治”应为其行刑的即期目标,但从应然意义上讲,让每一个被矫正人“获享最大限度的自由、安全及其人生价值的实现”才是该一刑罚执行的终极目的。有鉴于此,对缓刑犯,不宜在宣告“缓执行”的同时又课以社区矫正的刑罚“再执行”;而对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同样较小的部分拘役刑犯,立法上可以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此外,中国宜于在完善现行非监禁刑种的具体规定、并在废弃现行劳教制度、增设保安处分制度并积累更多关于社区矫正的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在条件成熟时增设中国的《刑罚执行法》,同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