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的占有新论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2年第1期 47-54页,共8页
【作 者】:
黑静洁
【摘 要】
存款在刑法上有两种含义: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存款的占有应当分别在这两种语境下展开。存款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而存款现金属于物。迄今为止的理论否认财产性利益是占有的对象,因而在解释论上出现许多瑕疵。但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的范畴,因此存款债权也能够成为占有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存款债权的占有应当归属于存款名义人,而存款现金的占有则归属于银行。存款债权的占有的判定以行为人排他性地拥有对银行的支付请求权为标准。实践当中发生的与存款的占有有关的案件,包括错误汇款以及侵犯委托保管的金钱等情形的处理,在坚持这一立场的前提下,应当分别按照侵占罪和盗窃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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