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社会调查报告的障碍及对策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2年第2期 70-76页,共7页
【作 者】:
曹志勋
【摘 要】
社会调查报告是少年司法的创新,但在普通司法改革中却一直难以推广。成年人司法在背景上不同于少年司法,即没有普遍的有罪答辩形成的独立量刑程序和基于被告人未成年人身份彰显的轻缓量刑偏好。调查报告的实践表明,报告制作主体不明确、不统一,各种制度设计也都存在不足之处;报告内容缺乏灵活性且对恶意报告的监督不完备;缺乏说理和论证的报告结论无法取信于法官;报告作用是否只限于量刑问题也有意见分歧。为了在普通刑事司法改革中引入调查报告,其正当性根据应是其促使量刑信息充分、量刑结果科学、刑罚执行合理和法官裁量控制的功能,而且应当明确以辩护为核心的报告宗旨,完善报告的具体制作并且建构独立的量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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