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行为与体育暴力行为界分的刑法考察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2年第3期 24-31页,共8页
【作 者】:
吴玉萍
【摘 要】
竞技体育行为在正当化事由体系中应定位为正当业务和被害人承诺这两种正当化事由的竞合;竞技体育行为正当化的根据是具有极大包容性和解释力的社会相当性理论;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参赛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并遵守比赛规则的竞技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正当的竞技体育行为和体育暴力界分的理论依据是社会相当性理论,界分的实践标准是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遵守了比赛规则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