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2年第3期 78-84页,共7页
【作 者】:
赵运恒
【摘 要】
刑事和解的诉讼构造可以归结为两种模式,即"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方"的必要构造模式和"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方—调解人"的合理构造模式,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不宜同时作为调解人出现,调解人应在律师等民间人员中选任。律师在和解构造中有两种角色,一是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参与和解,在和解程序的启动、协商、监督中发挥作用;二是作为独立调解人主持调解,在多数情况下比普通人民调解员的主持更为适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已有制度框架内,建立律师独立调解人制度,有利于刑事和解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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