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探析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1年第7期 49-56页,共8页
【作 者】:
王志祥
[1] ;
敦宁
[2]
【摘 要】
在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要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仍然为之,就已经满足了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条件。在判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仍然应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在对"情节恶劣"和"醉酒"的判断上应注意主、客观标准的协调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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