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冒风险的刑事归责——论自我负责原则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1年第1期 3-11页,共9页
【作 者】:
王海桥
[1] ;
马渊杰
[2]
【摘 要】
在被害人自冒风险的情况下,自我负责原则得以适用。自我负责原则在德国已经被大多数学说承认为一个客观归属之下的独立概念,在规范意义上其可以排除客观归属。虽然存在各种学说,但是就该原则而言,限定刑事归责范围和确定被归责主体的基础均在于刑事规范义务,其需要在系统阐释的基础上准确加以理解;与此同时,为避免导致被害人遭受双重不利,出现刑法的失衡,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基本构成要件被严格加以限定,并且贯彻于其具体类型之中。本质上,自我负责是自我决定的自由实现,表明了刑法对个人自我决定的尊重。该原则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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