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关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问题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1年第2期 54-59页,共6页
【作 者】:
顾永忠
【摘 要】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在启动程序上是特殊的,一旦正式进入再审程序后,大多数案件都回到原审法院、原审程序,甚至回到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的怪圈之中,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几无体现。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根据再审事由确定再审法院,大多数再审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再审当事人应当获得律师帮助;再审案件应当一审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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