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刑法视域中的精神障碍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1年第5期 10-15页,共6页
【作 者】:
莫洪宪
;
刘维新
【摘 要】
我国刑法中精神病概念应修正为精神障碍。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承担应依其行为当时主观罪过程度由法官客观厘定,并在坚持精神卫生学与法学标准相统一、主客观相结合的判定原则下,将其划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个层级。对精神障碍犯罪者坚持减免刑罚的原则,并注重扩大强制医疗和相应保安处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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