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销售”与“复制发行”之关系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1年第6期 37-41页,共5页
【作 者】:
张远煌
[1] ;
余浩
[2]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销售”盗版光碟等侵权复制品案件大多是以侵犯著作权罪或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这种判决的理论依据是: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复制发行”包含“销售”,“销售”即是“复制发行”。关于“销售”与“复制发行”的关系,理论界见仁见智。区分两者间关系,主要是区分“销售”与“发行”的关系。“发行”有三个层面的使用语境,刑法意义上的“发行”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不具有同一性,对其应作日常生活意义上的理解。刑法第217条中的“发行”虽然包含一般意义上的“销售”方式,但与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不具有重合或交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