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司法的合情理性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1期 66-71页,共6页
【作 者】:
宋高初
【摘 要】
“情理”是指“人之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无特定内容及表现形式,具有潜在行为规范作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因刑事立法、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刑事司法者情理推断能力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与情理间客观存在着紧张关系。我国刑事司法应合乎情理。合乎情理的刑事司法在最大限度地弥补刑事法律规范固有缺陷的同时能获取司法认同。为降低执业风险,刑事司法者在加强刑事司法过程情理色彩的同时应综合法律规范和情理来推定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犯罪客观方面,并在法律适用时兼顾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