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重复评价相关问题研究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3期 28-33页,共6页
【作 者】:
石金平
[1] ;
游涛
[2]
【摘 要】
在量刑时,定罪情节的功能在于确定量刑起点,非典型的量刑情节的功能在于调节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而典型的量刑情节的功能在于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对同一犯罪事实,不仅要在定罪时评价,也要在量刑时评价,这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此,在存在非常规犯罪构成事实的案件、存在罪数选择的案件、存疑案件等案件中尤其应予以注意。
相关热词搜索: 定罪情节 量刑情节 非典型的量刑情节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上一篇:机器诈骗犯罪浅议
下一篇:刑法现代化下的“量刑”解构——量刑规范化的科学基础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