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3期 41-50页,共10页
【作 者】:
柏浪涛
【摘 要】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不是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而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的生产经营也应得到适度保护。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威力和诡计。本罪不是目的犯,“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表示一种动机。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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