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有备能否阻却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从一件聚众斗殴案的定性看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困境及破围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4期 8-11页,共4页
【作 者】:
胡胜
【摘 要】
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而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上一篇:双重买卖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下一篇:政府犯罪:研究国家国际犯罪的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