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合意和承诺的区分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4期 110-120页,共11页
【作 者】:
沃斯·金德豪伊泽尔
[德][1] ;
蔡桂生
[译][2]
【摘 要】
在存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至少在客观上没有实现不法。主流的观点将同意分为阻却构成要件的合意和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承诺,但是,合意和承诺并不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它们更像是同意的具备不同功能之类型,且这些类型都具有阻却构成要件的效用。为了简易地区分这两种形式的同意,我们只需要简单地利用这个问题,即:是否犯罪行为可以由作为间接正犯之工具的被害人自己来实施?若得到的肯定的回答,那么该犯罪中就是可以出现被害人承诺的;反之,则是由合意来实现阻却构成要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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