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失职的刑法控制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6期 45-49页,共5页
【作 者】:
王安异
【摘 要】
《刑法》第168条的"严重不负责任"非指一般性地违反职责或义务,也不是简单的法益侵害或开放的构成要件,而是对国家的失信,对国家委托的失职,且已达到"严重"的程度。在国企投资失职行为中,贪胜的对赌式投资、过于自信的违规操作、严重的决策失误等,都是对国家委托的失信,符合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的行为特征,应承担刑事责任。因相关知识薄弱而进行不平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涉及几个方面,不可一概而论。
上一篇:刑事诉讼改革的路径选择
下一篇:我国金融刑法中的重刑化立法政策之隐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