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治理金融犯罪的政策抉择与模式转换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7期 42-49页,共8页
【作 者】:
刘远
【摘 要】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我国治理金融犯罪的实践,从政策和模式上都选择了金融管理本位主义,而现在应该转向金融交易本位主义了。为此,需要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改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模式,需要从国有金融机构保护主义转向平等保护主义。与此相适应,应当摈弃单一刑事主义,而采取综合治理主义。当务之急是对交易型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治理模式从严苛转向宽和,从消极预防转向积极预防。
相关热词搜索: 交易型金融犯罪 管理型金融犯罪 刑事政策 治理模式
上一篇:侵占罪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下一篇:“醉驾肇事”的罪过性质的分析认定——以心理事实的实证分析和刑法规范的逻辑分析为双重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