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性质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8期 72-78页,共7页
【作 者】:
杨延军
【摘 要】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后,利用被害人处于反抗被压制的状态,临时起意使用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理论上存在“抢劫罪说”和“盗窃罪说”两种观点。“抢劫罪说”错误理解了抢劫罪的结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应支持“盗窃罪说”。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以强取财物的意思实施新的暴力、胁迫行为,暴力、胁迫的程度只要能维持先前的压制反抗状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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