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贪污受贿罪交叉刑之思考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10期 41-46页,共6页
【作 者】:
张兆松
【摘 要】
刑法第383条第1至第4项共规定了四个档次的法定刑,各档次之间轻重衔接缺乏严格的梯度,交叉现象比较严重。交叉刑的规定是一种立法上的失误,其弊端是:违背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导致罪责刑失衡;违背刑法平等原则,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破坏贪污受贿罪刑罚结构的梯度性,影响刑罚的威慑力;扩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议废除贪污受贿罪中的交叉刑,同时,尽快出台贪污受贿罪量刑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