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均衡原则视野下的挪用数额认定——对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行为的分析
【出 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
CSSCI
2010年第12期 47-49页,共3页
【作 者】:
赵宝仓
[1] ;
杨崇华
[2]
【摘 要】
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款项归还前次挪用款项的挪用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复杂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但是,此解释与刑法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学者及司法实务者从各种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事实上,对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应当以罪刑均衡为标准,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罪的不同行为方式。
上一篇:刑事诉讼实证研究中的数据解读——与徐美君女士商榷
下一篇:刑事政策视野下的逃税罪